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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兄長在場稱,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物查封時據在場人稱有一停車位,編號為106,惟依鑑定報告指出,本件標的所在社區之車位僅有使用權,且無固定位置,採定期抽籤方式更換位置,以上僅供參考,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