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107年8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至地下3樓查看編 號29號停車位,無車輛停放。查看社區郵件歷史紀錄該戶有收件人為梁○吉、全○達及債務 人公司之信件紀錄;住戶資料有登載梁○杏、符○芬、王○萍、全○達、梁○薴及債務人公 司。詢問保全稱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及火災悄事,其餘不清楚。復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林口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覆稱的標的按鈴無人回應,該社區祕書告知該 戶已無人居住。惟嗣有第三人楊○原到院陳報租約,租期自107年2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5日 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4500元,並陳稱標的廚房天花板有塌下來之情形,但其有先處理,其 餘地方尚無漏水或受損,其居住期間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無神像及牌位,有養狗一隻。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 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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