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4969建號建物未配賦停車位,其使用情形如下,參酌本院110年司執字第42834號拍賣公告所載:
①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9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117016820號函所示,約有77.52平方公尺係由該大樓之管委會、電梯、樓梯間、梯廳、公用走道使用,因於查封前即占有使用,且屬供大樓住戶通行之公用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②依不動產登記謄本之記載,騎樓登記面積68.93平方公尺,因屬公眾通行之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民國112年3月27日履勘筆錄所載,標的4969建號建物(除上開①②部分)無人使用、已斷電,屋內放置有三座招財物品;另現場一間房間裡面放置垃圾及雜物,該房間位於5517建號內;另有一台東元營業用冷氣位於5511建號內;另有一台置於走道後方之冷氣冷卻水塔,位於標的4969建號之範圍內。位於4969建物後方及右方(面對敦化南路之右方)至圍牆間空地上擺放之2台冷卻水塔及排煙管及垃圾等雜物均非位於4969建物之範圍內。
2.惟據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州椰子公司)112年10月20日陳報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所示,本件標的由債務人鄧筑双、李景美出租予承租人王帝勝,租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7年5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承租人王帝勝再出租予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公司,租期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租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20萬元未稅,稅金由加州椰子公司負擔;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萬元未稅,稅金由加州椰子公司負擔。租金之給付:前兩年以每一年為一期,承租人加州椰子公司應於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支付年度租金240萬元。又承租人王帝勝與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公司另簽立增補協議書,雙方合意修正為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20萬元含稅,租金是2年給付一次,第一期簽約給付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起租日112年10月1日給付。因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10司執全寅字第46號將債務人李景美、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司執全字第150號將債務人鄧筑双所有本件不動產實施查封在案,而上開租賃關係均成立於本院查封登記之後,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應予點交,惟由該大樓之管委會、電梯、樓梯間、梯廳、公用走道使用約有77.52平方公尺及騎樓登記面積68.93平方公尺之部分則不點交。
3.標的62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A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貳種商業區);標的624-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A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肆之壹種住宅區)。
4.拍賣標的5511、5517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16207號函所示,該5511、5517建號建物為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經派員至現場勘查,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已先行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查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拍定後恐被訴請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2年11月15日核輻字第112001737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11月1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7713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1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45455號函覆,本件標的於104年4月3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係天花板電線短路冒煙,未造成其他延燒,無人員傷亡;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8485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或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