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3月9日查封時,社區保全稱,不動產似已出租他人,有一B1編號85之機械車位。另據債權人111年3月16日陳報,經警衛告知,不動產之承租人為藍OO,車位使用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