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院分於111年1月18日、同年3月8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履勘現場,社區吳0鳳代理經理到場稱:系爭拍賣物非陳0昌居住,係由李小姐承租,有位於B3第30號之停車位。承租人李0芳應門,入內查看屋內狀況,債務人及李0芳稱,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租期109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2.新路段967-3地號為社區大樓車道旁之法定空地。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及承租人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