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趙O旺在場稱:「系封建物係王0鳳借伊作為倉庫使用,伊偶爾會睡在此處。債務人不住此處。」等語。另名在場人簡OO稱:「自去年開始系封建物借趙先生居住及放置雜物。無車位,無增改建。屋後廚房部分係依地形坡度蓋成。」等語。天花板有龜裂現象。
㈡ 依據民國111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座落區域內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良好;公共設施概況尚稱良好。位處山坡地,多既成道路或階梯。本區巷道狹窄,無大眾運輸系統行經,整體而言,公共交通設施較不便利。土地類別:都市用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較無具體嫌惡設施。臨路情形:雙面臨路。地勢:階梯坡度。道路種類等級:都市計畫通路。寬度:4公尺。建物構造:加強磚造。屋齡約51年。位於二層樓公寓的一樓。(系封建物)內部環境維護不佳,雜物眾多,牆面及天花板油漆剝落且有壁癌情形。整體內部環境不利居住。於廚房位置,天花板具相當程度之龜裂情形,且室內具滲水壁癌情事。」等語。
㈢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現場查訪結果,該分局民國111年5月5日回函未提及系封建物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債權人新光銀行111年5月5日具狀稱:本案執行標的查無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㈣ 上開㈠所述債務人與趙○旺間之借用(使用借貸契約)關係,經抵押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依本院民國111年7月5日基院麗111司執恭字第6953號函除去。惟本件嗣倘拍定,拍定人應待上開除去借用(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之執行命令確定後,始得具狀聲請點交。(又執行命令確定所需時間,恆受執行命令合法送達所耗費時間、當事人受合法送達後是否異議、及異議審理期間等種種因素影響,具相當之不確定性,應買人務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