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經本院現場履勘時:一、債務人表示,85巷2號1樓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許東煥,作為博華通信公司辦公使用,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並稱室內陽台接界處遇下雨天會淹水,室內有幾處龜裂處為地震受損,室內原與2樓有連接樓梯,現已拆除並僅使用鐵片及輕鋼架封閉。
二、另85巷2號1樓建物室內有一樓梯與地下室(即4100建號建物)相通,據債務人表示,地下室為85巷2號5層樓建物住戶所共同使用,其經全體住戶同意由債務人使用,現由第三人許東煥做為堆放貨物空間。該地下室無獨立水電,是與85巷2號1樓共用水電錶。且該地下室原先規劃有一獨立出入口至該棟大樓公共樓梯間,但該出入口已被用鐵板封閉,不能輕易開啟。據地政人員表示,地下室應為整棟大樓所共同使用部分。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4100建號建物雖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領有73中使字第1589號使用執照(71中建字第1385號建造執照),依使用執照核準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另40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應予注意。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0年12月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1月22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4097建號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