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假扣押查封時,110年9月3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在場人稱債務人為其孫子,並未居住於此,房子係自行居住,並未出租他人,有一地下二層平面停車位,亦未出租。本件終局執行時,111年2月21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及鎖匠至拍賣標的,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稱該址已無人居住,近2、3個月均無繳納管理費、電錶、水錶已被拆除,管委會也在找債務人處理云云。經按鈴無人應門,鎖匠開鎖入內,房屋似已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該屋並無增建。另管理員稱:債務人有一車位編號25號,但不確定車位是否為債務人所有,車位當日無車輛停放。另查,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建物1142建號主要用途: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二、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之第三人於查封後已自動遷離,如查明屬實,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