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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沈0龍之父母,稱系爭房屋為債務人與其自住;而於本件終局執行再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親表示,房屋現仍為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地下2樓則有一編號179號之車位,亦為債務人使用。
二、因本件建物(2641建號)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然位於地下2樓之編號179號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193,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賴宗仁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轉屬於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