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建物於104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前妻鍾0蓁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張○凱經營客家湯圓店,租期至108年6月30日止,無增建,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二、上開房屋經本院110年8月25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現作為茶宛樓小吃店經營港式料理(係自106年4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李○成經營),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但廚房會漏水。又B1有一車位,不知實際編號。
三、第三人李○成係於查封後始就標的為租賃使用,該占有使用情形已違反查封效力,拍定後就建物部分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