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執行標的無增建,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增建之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