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係承租本件建物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未訂立書面契約,經現場目測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本件建物因查封前已有第三人承租使用,且為不定期租約,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僅拍賣一樓建物,不包含基地部分,基地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標的座落於農業區,自外觀目測無特殊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9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回函所載,本件建物已拍照建檔列管在案,並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辦理。拍定人需承擔本件建物被拆除之風險。建物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部分,不含建物坐落之基地,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所謂基地所有權人為房屋用地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有租賃關係之情形而言(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四六號、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八七號判例意旨參照),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應買人自行評估後再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