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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434建號拍定後點交;896、897地號係拍賣其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二、本院110年8月1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檢視434號建物外觀無增建,管理員稱房屋目前似非債務人自住,有出租他人使用。據新北市警察局函復,員警於110年9月3日及同年12月19、23日查訪該建物,無人回應;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56號無車輛停放,詢問管理員,管理員亦不知該建物目前由何人居住亦或是空戶。民國111年6月10日占有人林O玉具狀陳報,伊向債務人承租434建號及地下1層機械停車位編號156號,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21日至110年7月2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租期到期後仍按時繳交房屋之公共管理費、水電費,維持該房屋之正常使用,且表示有意續租原有房屋並和新屋主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