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9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並表明無特殊交易情事。經檢視頂樓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二、附表編號2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212137號處分,違建位置:屋頂;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處理項目: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附表編號2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增建部分使用坐落基地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將來有受其他土地共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