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17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總幹事於現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但屋內有一位從大陸返國的人居住,現正在屋內隔離防疫,故不便入內。經本院定期於111年3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李*於現場稱其為承租人之姊姊,承租人李*啟與債務人為同學,承租期間大約已有2至3年。債務人於現場稱兩造間租賃關係係自109年開始,租金每月5萬元,惟須扣除每月管理費、垃圾費、車位費用。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859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總幹事於現場稱:位於B1之停車位編號為34號,該車位其上無停放車輛,經詢問管理車道保全表示該車位目前無出租與他人。經本院定期於111年3月17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於現場稱車位無人使用。該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