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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05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二)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查封時,總幹事在場稱(建物、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0,280元,自111年1月開始未繳,迄已積欠20,560元(2期)。查封時發現車位編號B2-71號並無停放車輛。
(三)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111年4月6日函略載,經查訪三合街一段82巷133號8樓無人應門,總幹事稱該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查訪表記載總幹事稱三合街一段82巷133號8樓無其他人使用、沒有租賃;車位編號B2-71號無人使用。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