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12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房屋自住,無出租,有增建(廚房處),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111年2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表示,僅有後方廚房有增建。本件不動產與1樓有內梯相通,惟亦均有外梯及各自獨立出入口。
三、515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且增建部分占用1208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