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楊先生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09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租金每月17000元,承租人表示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但聽債務人稱房屋於民國107年間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後承租人提出與債務人另訂之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及本件拍賣房屋為凶宅之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新聞日期為106年12月13、14日),惟該新聞內容並未記載明確之建物地址,併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承租人與債務人之新租賃契約係於不動產查封之後始訂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承租人與債務人之原租賃契約租期已於111年8月間屆滿,故雖承租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占有本件標的,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惟查台灣凶宅網,本案社區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似為本案標的。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8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