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有承租人楊志耀在場表示係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9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承租人表示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但聽債務人曾稱房屋於民國107年間曾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後承租人提出與債務人訂立之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及本件拍賣房屋為凶宅之相關新聞網頁截圖(新聞日期為106年12月13、14日),惟該新聞內容並未記載明確之建物地址,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承租人與債務人之新租賃契約係於不動產查封之後始訂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承租人與債務人之原租賃契約租期已於111年8月間屆滿,故雖承租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占有本件標的,但於查封後、拍賣前租期屆滿,縱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依法不得對抗債權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後自行搬遷清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情形,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