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4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及第三人張○恆在場,屋內部分牆面有水漬痕、油漆剝落情形。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現已出租予第三人張○恆使用,租賃期間為10年(自109年6月10日至119年6月9日),並提出租賃契約正本為證。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