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現場無人可詢問,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之前似為債務人自住,但現在有無居住或出租不明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經詢問鄰近住戶,本件拍賣標的應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倘拍定後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