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2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水電,似無人居住使用,室內有神桌擺設並堆置有雜物,屋況凌亂,室內外維護情形稍差,有滲、漏水痕跡。據前次拍賣程序調查結果及債權人之代理人表示,本件執行標的曾發生有經他人發現通報原屋主因病去世於屋內,並已死亡多日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