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653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曹0均居住使用,惟債務人保留其中一間房間自用不在租賃範圍,租期自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租金每月35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16555建號建物為地下室停車位,停車位編號為6號,據車位使用人李0祺陳報其與債務人於100年間簽訂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將本件拍賣標的借名登記於債務人所有,並陳報其有車位無限期使用權,故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經查16535建號建物於107年間曾發生火災,並未造成人員傷亡,僅部分受火燒損,債務人陳報該屋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