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空屋。
使用情形
一、111年2月18日查封時,據林0文在場稱1樓建物部分原由母親林0出租予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租期至112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目前正商談終止租約。
二、111年3月25日測量增建時,據林0文在場稱1樓建物已與弘葦企業有限公司終止租約,自111年2月起已無收取租金,因該公司需另尋找合適地點搬遷,所以暫時擺放影印機,將於111年3月10前將影印機搬走返還房屋,並提出該公司之同意搬遷切結書。另1樓建物防空避難室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林0卿於111年4月13日陳報1樓及地下防空室均已騰空。
四、編號2之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編號2之建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148104號函通知其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其他,違建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現況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辦理。
拍賣之不動產關於林0昌應有部分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