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作為工廠廠房使用中,目前皆正常營運,主建物部分做為辦公室使用,後方增建部分作為生產線及放置污水設備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拍定後依法點交,且因本件僅拍賣不動產及增建部分,故廠房及辦公室內所有之機器、設備、管線、污水處理系統等等,皆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惟債務人及第三人於111年11月15日始提出租約主張合法占用本件拍賣標的而拍定後應為不點交,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88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債務人於112年4月12日異議稱本件拍賣標的998建號係第三人興建,此部分經本處及本院民事庭裁定駁回,現債務人提起抗告中;則上開標的之租賃關係存否等事項未經實體判決,上開情事均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前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另債務人於113年1月15日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於110年間經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環境組檢驗室XRF篩測結果,有部分重金屬汙染超標情形,然現今是否仍有其他重金屬汙染情形則不知情,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並詢相關機關,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
本標內暫編第997建號及99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