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據本院110年12月27日查封筆錄記載:本案建物非透天厝,一樓大門進入後分成前後兩部分,後方為原有部分,前方為增建部分。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16610號函,2676建號增建部分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整棟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屬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建物二樓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171巷13號,有獨立出入口與本案建物無關,本次拍賣範圍僅有一樓部分,不含二樓建物。2676建號建物前由共有人居住,後經本院108司執99853號遷讓房屋案件執行完畢後,已為空屋,拍定後點交。惟267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二、參酌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上易字第170號判決,本案建物坐落247地號、1069地號係基於與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間之租地建屋契約。依據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委託義修法律事務所核發之111年1月24日律字第11101047號函,2676建物目前尚未積欠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租金,惟本案建物若非由「電信勞工員眷」得標買受時其得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的租金。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依據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規定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於土地所有權人不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投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人主張有先承買權時,抽籤定之。
四、參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1118號拍賣公告,前方增建部分下雨時會漏水,其他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