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98、441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二)111年2月14日現場執行時,總幹事張○鈞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夾層部分為違建,配賦車位編號35、36,位於地下一樓平面停車場,編號36車位有出租,債務人自去年即未繳管理費。第三人林○玲於111年4月20日陳報伊經債務人之聯絡人王小姐口頭同意租借車位,每月租金1000元,租期自111年2月至6月。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411建號依111年4月21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