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之部分出租他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503地號為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範圍,拍定後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本件建物已隔成五間房間作為出租之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第503地號為中壢區志航街170號至182號房屋之基地。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均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