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7.27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本件頂樓有增建採光罩,1樓亦有增建採光罩,作車庫使用。嗣債權人據狀陳報稱本件房屋係債務人自住。增建部分,本院於111.5.4請地政機關會測如暫編6869建號建物所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等語。
二、拍定後點交。
本件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僅拍賣房屋,不包括房屋坐落之基地,據基地共有人稱,債務人係本於合建關係佔有,目前有糾紛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暫編686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