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人稱債務人未居於此,為債務人之弟弟居住使用。另該屋與其他房屋共用23號門牌。測量時債務人亦不在場,經債權人指封及鄰人稱債務人所有之建物為二層樓磚造水泥房屋,為債務人父親所建。本件標的非債務人居住且居住之人之使用權源亦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未具獨立性之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惟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亦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