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717建號於110年8月9日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374號假扣押查封,於履勘期日由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持鑰匙到場開門,屋內已無水電,第三人稱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1861建號位於地下層,債務人未有停車位,其建物主要用途應依使用執照辦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以為應買參考,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