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195建號、4104建號拍定後點交;992、992-1地號土地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1年3月2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92-1地號位於新台五路2段170號東方約20公尺處,現為水泥空地,位於私人停車場內;於2195建號內發現有夾層(即4104建號)。本院於111年4月22日履勘2195建號及4104建號時,發現屋內有遺留物品,惟看似無人居住,屋內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連,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104建號為違章建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5月19日函,4104建號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四)4104建號為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4104建號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