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表示,41號2樓與43號2樓打通使用,均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未聽說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4月14日函覆法院稱:標的物經目視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行科學儀器檢測及查證確有困難併此附記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