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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共有人張○波稱現作祠堂使用,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二、據現場共有人張○波稱客廳牆壁與房間天花板有部分壁癌。另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2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682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告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71至73年間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於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拍賣標的建築完成日期則係為62年1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1年2月1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13032709號函覆,自100年1月1日迄今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2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1045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