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松○○使用,租期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約新台幣11,500元。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債權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內容所載,債務人自陳在「產權持有期間」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第226地號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不動產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顯示,並無車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