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725、1079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4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表示1725、10791建號建物均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內部牆壁有油漆剝落之情形等語;經檢視發現頂樓(10791建號建物)與主建物(172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並有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79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5月17日函覆稱,10791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