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楊○儀稱,其為債務人女兒,1402、1410建號建物內部打通,僅有一個出入口,現為其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元,自114年9月起未繳納管理費,目前積欠4期管理費共10,800元;另有一個位於B2編號48號之停車位,無出租他人,清潔費每月約500元,目前積欠4期清潔費;房屋有嚴重漏水,且曾發生電線走火,復經修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9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