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12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111年7月2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債務人、員警、鎖匠入內履勘,本件1210、1213建號與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一段22號4樓、22之1號4樓打通使用,裡面隔成13間套房出租,無從界定本件1210、1213建號之實際面積及範圍,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1210、1213建號之範圍係自B2號套房上方之樑起至保安街一段22之3號4樓(即本件1213建號)門口止,其全部面積均為當初徵收之範圍,現占有人應為當初未徵收部分之建物現時所有權人。本件1210建號占用新北市樹林區樹新段418地號土地,1213建號占用同段419地號土地,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前開土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若係租地建屋之情形,基地所有權人對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其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本件建物依建物謄本所載,建物部分徵收尚未辦理標示變更登記,拍定人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9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5708號函所載,本件建物基地為樹新段418、419地號等2筆土地,該2筆土地於民國78年間業已辦竣徵收,現為新北市所有(現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債務人並未持有土地權利;本件建物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建物部分徵收尚未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註記,是拍定人申請拍賣移轉時除應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外,另應依內政部82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116661號函,檢具敘明「本建物部分已被徵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除,且不再要求徵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之切結書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1210、1213建號與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一段22號4樓、22之1號4樓打通相連,且須由前開22號4樓之門戶進出,拍定後其共用壁之砌牆復原工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