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4月2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232號、233號建物目前無人使用,1樓堆滿桌椅等雜物,2樓堆放衣架、服飾店模特等,屋內物品為第三人顏O羽開設立公司所有,無影響交易情事。拍賣標的之建物為一棟4層樓建物,該建物3、4樓須經由拍賣標的即1、2樓後側之後門內樓梯通行,無其他獨立樓梯可供通行。
二、第三人顏OO111年5月19日民事陳報狀陳稱:「法院111年4月25日到場履勘,債務人未從正門帶執行人員入內,僅開側門入內,該側門及內梯係1至4樓共同使用,2至4樓並無其他對外獨立出入口,法院應於拍賣公告註明本次僅拍賣1-2樓,惟2樓以上需共用內梯,日後如1、2樓拍定人需於2樓留出必要通道及合理寬度予3、4樓所有權人使用,另目前全棟共用一顆電錶、一顆水錶及一顆瓦斯錶。」第三人請求註記拍定人需於2樓留出必要通道及合理寬度予3、4樓所有權人使用一事,因涉及通行權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酌。本次僅拍賣1、2樓,3、4樓以上利用共用內梯通行問題,應由拍定人與其自行處理,仍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407、4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