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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13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共有人王○銘稱,現由其一人居住,但最近有另一共有人王○仁女兒的同事來居住,經函詢共有人後,其女兒表示其借住之友人隨時可搬離,故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含車位,編號為地下二層22號,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停有一輛自小客車,經函詢另一共有人王○仁表示,該車位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因本件拍賣時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車位拍定後點交。
三、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另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