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6樓由債務人兒子居住使用,其住3樓,7樓屬於債務人先生所有,債務人先生在場表示6樓建物無海沙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本院於111年4月8日由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兒子在場,協助地政人員入室檢視是否有增建情形,地政人員表示6樓標的物並無增建,又債務人兒子於現場稱其現在搬到3樓居住,母親住6樓,6樓屋內家具皆已搬空,僅有一個房間內有床墊(無床單)。本件建物(6樓)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並未包括7樓,請應買人注意。
二、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人依現場能視範圍觀察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外觀跡象,並經訪問近鄰,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之情事,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三、房屋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