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110年9月7日現場履勘,4409建號現無人使用、現場無電,有辦公器具於內,故拍定後點交。另4364建號為地下室停車位,據大樓管理公司主任李○玲稱,債務人使用之車位為編號B2-016、B2-017、B3-105、B3-109及謄本未編定之B2-051車位,現均無人占有使用。另依抵押權人之抵押權設定資料,債務人另有編號B3-106、B3-107、B3-108之車位,經查現由第三人睦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據該公司111年8月2日具狀陳報,係於查封前與第三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租用前述三個車位,現已為不定期租約。又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3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107018898號函稱,建物謄本中並無編號B2-051車位,故本件拍定後僅就車位編號B2-016、B2-017、B3-105、B3-109點交,車位編號B2-051、B3-106、、B3-107、B3-108車位不點交,其占有使用情形及權利狀況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二、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