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由大樓主委持鑰匙開啟大門,其稱債務人已搬走多時,屋內已搬空,無人居住。天花板有水漬,應是有漏水情形,惟大樓主委稱現已修復而不致漏水;然客廳天花板及地板留有漏水之痕跡。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1年5月7日蘆警分刑字第1110012498號函所出具之查訪表,尚查無本件建物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不動產謄本未有停車位之註記,且查封時大樓主委在場亦未表明本件不動產有配賦停車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等相關事項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