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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85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陳0美及其兒子與朋友即委託人焦0國居住使用,無出租予第三人;系爭建物無配賦車位。2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22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15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095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15日會輻字第111000381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3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3700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1950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現由債務人陳0美及其兒子、委託人焦0國居住使用,參酌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前段、100年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12號之研討結果,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