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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係提供予親戚占有使用,無租賃、使用借貸之情形,本案執行中,經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房屋目前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編號1之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發現土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8號四層建物坐落之基地,因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該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再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