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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754建號建物拍定後依(二)處理。3702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4月6日、5月11日現場查封、調查時,發現3702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即保全警衛室;3754建號建物則由第三人朱O華、楊O媚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第三人在場稱建物有輕微裂痕。依第三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第三人朱O華之租期自109年3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三人楊O媚之租期自109年6月8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租金每月9,000元。3754建號建物配賦之停車位編號108號,位於地下1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