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81號土地上有6375建號及7123建號,其餘面積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物6375建號門牌號碼原為培英路256號,後分為培英路256、256-1、256-2三門牌使用,建物部分有多處壁癌,鐵皮增建部分亦有多處鏽蝕,現均出租給他人經營殯葬業,分別簽立不同租約,均為不定期租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標的物7123號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作為倉庫使用,部分與主建物相通,部分作為獨立靈堂使用,此部分亦有出租他人,租約為不定期租約,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委會96.2.13函釋,其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為無效,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本件標的第712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