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5663建號拍定後點交。265-1地號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配賦1個停車位,位於B3編號為B60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65-1地號位於汐止區大同路2段236號建物至大同路2段312巷16弄41號建物旁,經目視部分擺放盆栽,部分供行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