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民國111年6月16日)係債務人自住,建物有壁癌及油漆脫落之情事,另債務人稱有一編號為B1-87號之停車位,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不點交。
本件係屬變賣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1082地號土地,於民國61年2月26日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