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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建物(3982建號)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大樓管理員與櫃臺人員表示,債務人有居住於此,會自行收受信件,但拒收法院文書。嗣後本院再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協助調查,因債務人拒不應門,僅總幹事稱有見過債務人進出該社區。而債權人自行查報結果,則主張依債務人於111年4月之社區電腦收信紀錄與領取信件之畫面,可認房屋現由債務人居住在內。故如查報結果屬實,拍定後點交;但如查報結果與實際占有使用狀況不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另位於地下三層編號120號之停車位,係3982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4011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萬分之55,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因查封與履勘時皆未遇債務人,無從得知系爭房屋內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而鑑價公司亦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四、又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