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屋況不佳,裝潢有多處遭破壞,木地板亦因檢查漏水而遭破壞,浴室木門因樓上流放污水而拆除,有漏水痕跡,牆面亦遭塗抹,管理員陳稱:該戶曾經斷水而水表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復原事項,且無停車位。債務人因本件拍賣標的漏水致其樓下鄰居受有損害,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48號民事訴訟審理,並已於111年8月26日經一審判決債務人除應賠償34萬餘元予原告外,尚須負擔將本件拍賣標的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義務,上開判決並宣告得假執行,從而,若拍定時債務人仍未修繕完成,則拍定人需承擔此修繕義務,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